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达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MA4WR6GL05
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2025年7月12至1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压滤机因螺杆泵密封圈损坏未及时维修,在压滤作业时产生的压滤水溢流至污水处理站地面,未经有效处理的压滤水通过废水处理站的雨水沙井和雨水收集渠,汇入厂区门口保安亭旁的沙井排至泰基工业城下水道,最终排向龙塘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陈达昌身份证复印件,钟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李某多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欧某文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二:《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800MA4WR6GL0505001V,有效期至2030年1月8日)、关于对《关于申请变更日丰(清远)电子有限公司一期、二期项目建设单位的请示函》的复函(清环函〔2017〕725号)、关于《日丰(清远)电子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清环〔2005〕108号)、关于《日丰(清远)电子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清环〔2007〕190号)、日丰(清远)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验收意见、关于《富德(清远)电子有限公司铝箔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高审批环表〔2023〕26号)、《富德(清远)电子有限公司铝箔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等,证明:日丰(清远)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变更为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已取得的相关环保审批意见及手续。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2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3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4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欧某文,调查时间2025年7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李某多,调查时间2025年7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钟某,调查时间2025年7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钟某,调查时间2025年7月15日)、现场照片等,证明:2025年7月10日,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压滤机的螺杆泵密封圈损坏,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13日,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压滤机螺杆泵密封圈损坏后仍进行作业,共处理了约2.6吨底泥溶液。压滤机作业造成未经完全处理的压滤水溢流至污水处理站地面、厂区内雨水沙井以及雨水收集渠,由厂区入口处沙井进入泰基工业城下水道,最终排向龙塘河。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5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1日制作)、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2025年5月-7月份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排查整改报告(2025年7月15日)、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排查整改报告(2025年7月15日)、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排查停止生产情况报告(2025年7月23日)等。证明:你公司在2025年7月14至2025年7月22日停产进行环境问题整改,目前已经基本完成整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5年8月26日,收到你公司《行政处罚申辩申请》,具体内容为:1.公司已经对螺杆泵、地面收集渠、沙井、雨水渠进行了全面的整改;2.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处罚;3.企业目前资金压力大,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法定情形及理由,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1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