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安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杰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TWMT6X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泰基工业区鹏泰(清远)日用实业有限公司内的01号房屋
我局于2025年7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你公司对车辆检验过程视频录像时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对车辆号牌为粤AHL70*的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时,移动摄像头无法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过程。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安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苏杰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安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苏杰涛为清远市安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清远市安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819053514)及附表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安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2025年7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视频监控录像,证明:清远市安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对车辆号牌为粤AHL70*的重型柴油车开展排放检验时,移动摄像头无法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过程。
证据四:车辆号牌为粤AHL70*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检验报告编号:44180208250625143246006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50625440015N0851437),证明:粤AHL70*车辆燃料类型为柴油,驱动方式为后驱,车辆类型为重型栏板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为18000KG,清远市安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排气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证据五:《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节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重型汽车》(HJ 2520—2012)(节选),证明:机动车检验检测的操作规范流程、视频监控装置技术要求,重型汽车的定义。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6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改正,并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