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李广: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清沙大道的清远市清城区湘宁汽修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驾驶车牌为粤E7QL1*的运输车辆停放在该汽修部门口,车厢内包装桶中装有危险废物废矿物油。经查,你未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相关许可,驾驶车牌为粤E7QL1*的运输车辆至清远市清城区湘宁汽修部,从该汽修部收集、装载了危险废物(HW08废矿物油)约0.3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唐李广身份证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你的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二:车牌为粤E7QL1*的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截图,证明:车牌为粤E7QL1*的车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日期为2022年1月7日,车辆类型为轻型仓栅式货车,档案编号440601344442,所有人为汤某朋,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一组,证明:你驾驶车牌为粤E7QL1*的运输车辆至清远市清城区湘宁汽修部,从该汽修部收集、装载了危险废物(HW08废矿物油)约0.3吨。
证据四: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属性鉴别报告》,证明:车辆上包装桶内容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为900-249-48。
我局已于2025年8月6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59号),责令你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处罚金额、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你于2025年8月11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希望减免处罚。
1.收集废机油的过程未完成,在清远收集的废机油在检查开始前已归还汽修店。
2.车上原有的废机油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未造成泄露等环境污染。
3.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今后不再从事废机油收集相关工作。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由于你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符合不予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采纳你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你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