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闻艺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更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TX7A2U
地址: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隆大道216号清远市桦生木业实业有限公司车间二自编之一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我局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广东信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50605-01)显示,你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总挥发性有机物实测浓度为45.2mg/m³,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30mg/m³)的0.51倍。你公司存在排污单位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闻艺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闻艺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和主体资格,蒋更琼为广东闻艺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2025年6月11日广东闻艺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废气排放口(DA001)正常废气排放,我局组织广东信科检测有限公司对广东闻艺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进行采样检测。
证据三:广东闻艺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文件、环保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材料,证明:广东闻艺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取得的环保手续情况、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³。
证据四:广东信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50605-01),证明:广东闻艺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5年6月11日废气排放口(DA001)外排废气总挥发性有机物实测浓度为45.2mg/m³,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30mg/m³)的0.51倍。
证据五:广东信科检测有限公司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工况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19111475),证明:广东信科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认定资质,采样监测及分析人员具备技术岗位证,广东信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50605-01)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书面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整改报告、广东信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50802-01)等资料,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和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以提高法律意识;
2.充分认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