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揽粤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林畅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R43847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黄溪岭仔冚村
2025年8月7至8日,我局对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揽粤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揽粤养殖场生产数据》进行核实,你养殖场在2024年度期末存栏生猪7750头,出栏生猪9574头,期末存栏牛160头,出栏牛10头;在2025年度期末存栏生猪15570头,出栏生猪7675头,期末存栏牛160头,出栏牛0头。你养殖场的环评批复要求养殖规模为存栏生猪5020头,实际养殖规模已经超出所取得的环评批复,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验收即投入使用中。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揽粤养殖场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林畅洪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揽粤养殖场及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二: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揽粤养殖场年存栏5020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城审批环<2015>19号) 、关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揽粤养殖场年存栏5020头生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环城验<2017>28号)等,证明:已取得环评批复以及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年存栏为5020头生猪。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7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8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林畅洪,调查时间2025年8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林畅洪,调查时间2025年8月13日)、《揽粤养殖场生产数据》、现场照片等,证明:你养殖场在2025年度期末存栏生猪15570头,出栏生猪7675头,期末存栏牛160头,出栏牛0头。
证据四:《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揽粤养殖场300T/D污水工程项目合同书》《添朋环保科技合同书》,证明:你养殖场于2017年12月起陆续对污水工程进行升级改造,于2025年8月计划再次对污水工程进行升级改造,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后未经过验收即投入使用。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林畅洪,调查时间2025年8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林畅洪,调查时间2025年8月13日),证明:你养殖场超出环评要求的养殖规模。
你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如你养殖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刘文龙、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