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文:
身份证号码:
详细住址:
我局于2025年8月9日起对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2025年5月在生产大楼新建设日用杂品制造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你系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为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日用杂品制造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及其他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证据一: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戚某坤、胡伟文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戚某坤、胡伟文为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受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接受调查;
证据三: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资料,证明: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事实,其新建日杂用品制造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文件;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9日、13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戚某坤、胡伟文)、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一组、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公司管理人员情况、《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节选)等,证明: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已建成1条水洗槽、2条酸洗槽、2条配药槽、3条镀镍生产线以及2条镀铜生产线的金属表面处理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环评批复及通过验收;生产楼内新建日用杂品制造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为54万元,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该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且在治理设施未经验收的前提下于2025年5月起投入生产使用,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直接主管人员为胡伟文。
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5 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5〕66号)告知你本人陈述、申辩权。你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2025年9月5日,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本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规定》(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96,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健欢、刘文龙 联系电话:0763-3939737
邮 编: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联系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