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39894786U
法定代表人:曾淑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金沙工业园
我局于2025年8月9日起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你公司于2025年5月份投入54万元,在生产大楼二楼新建11条铜制拉链表面处理生产线,并分别在一楼、三楼等生产车间内新建24台排牙机、3台抛光机以及9台烫机等生产设备,从事铜制拉链成品的加工组装,以上新建设日用杂品制造生产线及其他生产设备,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日用杂品制造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2.你公司新建设的日用杂品制造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3.2025年8月7日12时13分,你公司员工拆除安装在综合废水排放口的流量计自动监测设备,直至8月8日5时49分才将上述流量计重新安装,期间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但在线监控废水排放流量数据为零。上述拆除流量计的行为已构成以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戚某坤、廖某洪、胡某文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询问的戚某坤、廖某洪、胡某文为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受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接受调查;
证据三: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等资料,证明: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相关环保手续的事实,其新建日杂用品制造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文件;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9日、13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戚某坤、廖某洪、胡某文)、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一组、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公司管理人员情况、《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节选)《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节选)等,证明: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已建成1条水洗槽、2条酸洗槽、2条配药槽、3条镀镍生产线以及2条镀铜生产线的金属表面处理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环评批复及通过验收;生产楼内新建日用杂品制造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为54万元,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你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且在治理设施未经验收的前提下于2025年5月起投入生产使用,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直接主管人员为胡某文。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3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被调查人戚某坤、廖某洪)、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一组、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内部污水管网图、2025年1月至7月《清远市龙塘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水费通知单》以及对应时段的在线监控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节选),证明:你公司员工廖某洪存在拆除流量计的行为,该行为构成篡改监测数据,你公司实际用水量与在线监控显示排水量差值较大,存在监测数据失真的情况;
证据六:信用中国网站截图,证明: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近两年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5〕6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2025年9月5日,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1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12,150.00)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1.8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430,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8.1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742,15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健欢、刘文龙 联系电话:0763-3939737
邮 编: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联系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