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39894786U
法定代表人:曾淑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金沙工业园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至15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你公司在生产大楼新建设铜制拉链表面处理生产线及其他生产设备,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日用杂品制造建设项目,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2.你公司生产大楼新建设的日用杂品制造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3.根据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212号)监测数据显示,你公司含镍废水车间排放口(DW003)中,镍浓度为0.99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0.5mg/L的0.98倍;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1)中,总氮浓度为31.2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20mg/L的0.56倍。根据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214号)监测数据显示,你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1)中,化学需氧量最高浓度为248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80mg/L的2.1倍;氨氮最高浓度为28.1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15mg/L的0.873倍;总氮最高浓度为115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20mg/L的4.75倍;总磷最高浓度为4.71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1mg/L的3.71倍;铜最高浓度为1.39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0.5mg/L的1.78倍;铬最高浓度为1.98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排放限值0.5mg/L的2.96倍;六价铬最高浓度为1.01mg/L,超出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0.1mg/L的9.1倍;总氰化物浓度为0.827mg/L,超出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0.2mg/L的3.135倍;
4.经调阅你公司视频监控,发现8月7日12时13分,你公司工作人员将安装在综合废水排放口的流量计自动监测设备拆除,直至8月8日05时49分才将上述流量计重新安装,期间公司综合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但在线监控的废水排放量数据为0m³。
以上事实,主要有吉坊(清远)饰品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3日、14日、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戚佐坤、廖志洪)、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2025〕第212号、214号)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崔健欢、刘文龙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