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兴宇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伟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0116160A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民安管理区塘邦村民小组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取了你公司环评批复与验收报告,发现你公司A2、A3、A4、A8、A9、A10、A11、A12、A13、A14等共计10个车间正在从事废电机、废电线拆解工作,上述车间的生产项目未取得相应批复及验收报告,且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兴宇五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兴宇五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证据二:《清远市兴宇五金有限公司回收加工废旧电线电缆2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及其批复验收、《清远市兴宇五金有限公司年拆解3.6万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项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兴宇五金有限公司仅有A1车间取得相应的环评批复及验收报告,其余10个车间拆解废电机、废电线电缆的生产项目未取得批复及验收便投入生产,且生产过程中有危险废物HW08废矿物油及HW36废绝缘材料产生,在13号场建有一个危险废物暂存仓(危废库);
证据三:现场负责人赖某泉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赖某泉的身份信息,其可代表清远市兴宇五金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环保事项;
证据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证明: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加工处理项目属于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一组、《清远市兴宇五金有限公司年拆解3.6万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项目》,证明:你公司年拆解3.6万吨废电机、废电线电缆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危险废物暂存仓)未建设,该项目已投入生产;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28日制作),证明:你公司未完成整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5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5年7月9日,2025年7月9日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如下意见:
1.主动整改并消除危害后果。正在推进办理年拆解3.6万吨环评、正在筹备建设配套的环保设施,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情节。
2.企业目前经营困难。
3.工人就业问题和村小组、村委会收益关乎社会问题。
由于你公司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不属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情节,且其余申辩理由与案件无关,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逾期未改正,报告表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未建成,一般区域,6个月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配合调查”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整(¥35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