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888556XQ
法定代表人:陈湛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区雄兴工业园D区D4地块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综合废水,通过厂区污水管汇入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与排污许可证“综合废水回用于厂区绿化与设备冷却水补充”的规定不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厂长黄某波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三: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第323页-324页),证明: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综合废水回用于厂区绿化与设备冷却水补充;
证据四:2025年5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2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综合废水,通过厂区污水管汇入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与排污许可证“综合废水回用于厂区绿化与设备冷却水补充”的规定不符;
证据五:2025年5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综合废水,通过厂区污水管汇入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与排污许可证“综合废水回用于厂区绿化与设备冷却水补充”的规定不符;
证据六:南星化工雨污分流施工草图,证明: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综合废水,通过厂区污水管汇入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与排污许可证“综合废水回用于厂区绿化与设备冷却水补充”的规定不符。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7月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提出:1.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综合废水用于厂区绿化和设备冷却水的补充。2.2025年5月初,废水处理站维护检修中对回用池进行了开孔,完工后未进行封堵。3.通过培训预备多个专业人员、回用综合废水、采购2个5吨PE牛筋桶和建立初期雨水收集池等3个措施进行整改。4.请求适当降低甚至减免处罚。
经我局法制审核及案审会研究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对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裁量标准中罚款金额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