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养和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1802MJM3503334
法定代表人:李建洲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曙光一路东九座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月17日对你医院进行调查期间,发现你医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医院于2024年4月共投资人民币30.6万元,建成住院床位扩建项目,增加住院床位51张,由原来环评备案的50张增加至101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新建、扩建住院床位500张以下、20张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医院未依法报批住院床位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你医院住院床位扩建项目未配套建设医疗废水处理设施便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清城养和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清城养和医院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证据二:清远清城养和医院《清城区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你医院于2016年取得《清城区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登记的床位数为50个;2024年3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床位为101张,已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证据三:《清远清城养和医院床位扩建投资情况表》,证明:你医院于2024年4月共投资人民币30.6万元建成住院床位扩建项目,共增加住院床位51张;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清城养和医院正在营业,床位从原来环评备案的50张增加至101张,建设住院床位扩建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该项目未配套建设医疗废水处理设施便投入使用;
证据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节选),证明:扩建住院床位500张以下、20张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医院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2日向你医院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5〕10号),责令你医院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22日,我局向你医院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57号),并告知你医院处罚金额、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你医院于2025年7月25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希望减免处罚:
1.你医院积极推进整改,扩建项目已于2025年4月16日取得环评批复;
2.你医院在建设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期间,医疗废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医院外运处理,不外排;
3.已于2025年7月1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已开展竣工验收监测。
2025年8月15日,你医院提交《清远清城养和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验收监测报告,你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由于你医院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医院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医院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你医院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1.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制定相关环保制度,落实员工责任;
3.加强医院对院区范围环保等工作的管理。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