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贤旭: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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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对由你担任副总经理的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40000立方混凝土预制结构件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关于<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年产40000立方混凝土预制结构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高审批环表〔2023〕23号)等,证明: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的环保审批意见。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21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张某涛,调查时间2025年3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贾贤旭,调查时间2025年6月13日)、现场照片等,证明:你公司年产40000立方混凝土预制结构件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设完成但未通过验收,该建设项目由你决定于2021年8月份投产。
证据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年产40000立方混凝土预制结构件建设项目属于第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批复。
由你担任副总经理的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5日向由你担任副总经理的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5〕24号),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可依法不予处罚。2025年6月15日,我局现场核查整改情况,你公司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
2025年7月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4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5年7月4日,你向我局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因为雨季导致无法对粉尘及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导致未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2.你公司已经于2025年6月编制《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年产40000立方混凝土预制结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并于2025年7月18日完成公示;3.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复核,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在我局现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主动整改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于2025年7月18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经我局集体讨论,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属于法定减免情形,决定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属于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