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98100000A
法定代表人:陈镇强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区建设一路11号
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9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5040014-2)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的采样,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10.2.2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的要求;
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3110140-4、TR23110140-5)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的采样,不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5.3.2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的要求;
3.检测报告(编号TR24010414),采样频次为1天1次,执行排放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废水采样频次不符合GB 18466-2005第6.1.3.5规定的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的要求;
4.检测报告(编号TR24010435),你公司接样方式为送样。根据《检测委托协议书》(委托单编号ZNT24010435)送样检测,你公司分析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检测项目,各分析一个样品,执行排放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评价为达标,废水采样频次不符合GB 18466-2005第6.1.3.5的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要求;
5.检测报告(编号TR25010115),有组织废气检测中硫化氢、氨的监测频次为1天1次,执行标准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不符合GB 14554-1993第6.1.4点要求。废气采样采用TQ-2000的大气采样器进行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不满足相应的标准方法对仪器设备的要求。废气烟气参数仅进行10min,位于烟气采样时间同步(每样采集1h);
6.检测报告(编号TR25030152-2)中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氯气、甲烷监测频次为一天一次,执行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不符合GB 18466-2005第6.2.2 采样频率,每2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镇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陈镇强为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罗某龙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委托书,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罗某龙的身份信息,罗某龙为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材料,证明: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备环境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8月16日。
证据四: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TR25040014-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报告编号TR25040014-2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的采样,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10.2.2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的要求。
证据五: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TR23110140-4、TR23110140-5)、《广东省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报告编号TR23110140-4、TR23110140-5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的采样,不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5.3.2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的要求。
证据六: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TR2401041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测报告(编号TR24010414),采样频次为1天1次,执行排放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废水采样频次不符合GB 18466-2005第6.1.3.5规定的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的要求。
证据七: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TR2401043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测报告(编号TR24010435),你公司接样方式为送样。根据《检测委托协议书》(委托单编号ZNT24010435)送样检测,你公司分析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检测项目,各分析一个样品,执行排放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评价为达标,废水采样频次不符合GB 18466-2005第6.1.3.5的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要求。
证据八: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TR250101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测报告(编号TR25010115),有组织废气检测中硫化氢、氨的监测频次为1天1次,执行标准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不符合GB 14554-1993第6.1.4点要求。废气采样采用TQ-2000的大气采样器进行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不满足相应的标准方法对仪器设备的要求。废气烟气参数仅进行10min,位于烟气采样时间同步。
证据九: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TR25030152-2)、《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检测报告(编号TR25030152-2)中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氯气、甲烷监测频次为一天一次,执行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不符合GB 18466-2005第6.2.2 采样频率,每2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5〕33号),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观察期制度。
你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提交《整改报告》,说明你公司通过组织业务人员、采样人员等人学习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自查自纠确保采样及报告符合标准等形式落实整改。2025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核查整改情况,抽查部分你公司2025年5月至6月出具的检测报告,均能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1.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公司制定相关环保制度,落实员工责任;
3.公司对厂区范围环保等工作进行核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