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PFHH2F
法定代表人:汪德荣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委会德贵村小组门口3号地B区厂房105号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有2个喷漆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漆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对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15天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复核,发现你公司已于2025年6月3日解除租赁合同,并清空厂房,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主管汪某友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三:2025年5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有2个喷漆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漆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四:2025年5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有2个喷漆房,喷漆工序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
证据五:2025年6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租赁合同)解除协议》(协议编号:2025060201),证明:你公司已于2025年6月3日解除租赁合同,已经清空厂房。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4年7月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4〕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以提高法律意识。
2.充分认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联系人:陶德育、刘文龙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