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65734276T
法定代表人:董卫峰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洗模车间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埋地的PVC管排至洗模车间北面雨水井后,最终排向龙塘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环保主管孙某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三:《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5〕第111号),证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埋地PVC管外排的洗模车间清洗废水为水污染物;
证据四:2025年5月27日、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洗模车间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埋地的PVC管排至洗模车间北面雨水井后,最终排向龙塘河;
证据五:2025年5月27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洗模车间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埋地的PVC管排至洗模车间北面雨水井后,最终排向龙塘河。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