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888556XQ
法定代表人:陈湛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区雄兴工业园D区D4地块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综合废水,通过厂区污水管汇入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与排污许可证“综合废水回用于厂区绿化与设备冷却水补充”的规定不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厂长黄某波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三: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第323页-324页),证明: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综合废水回用于厂区绿化与设备冷却水补充;
证据四:2025年5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2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综合废水,通过厂区污水管汇入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与排污许可证“综合废水回用于厂区绿化与设备冷却水补充”的规定不符;
证据五:2025年5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综合废水,通过厂区污水管汇入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与排污许可证“综合废水回用于厂区绿化与设备冷却水补充”的规定不符;
证据六:南星化工雨污分流施工草图,证明: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综合废水,通过厂区污水管汇入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与排污许可证“综合废水回用于厂区绿化与设备冷却水补充”的规定不符。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