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HYQA4E
法定代表人:张介培
地址: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兴大道18号天安智谷科技产业园总部楼1至3层G03号
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你公司编号为VC2305067、VC2305068、VC2307058涉医疗机构废水检测报告废水采样频次均为瞬时采样一次,不符合《医疗机构废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5〕2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涉医疗机构废水采样必须按照《医疗机构废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执行。你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提出于2024年4月至今,已停止环境检测业务并正在申请注销环境监测资质,违法行为已停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张介培为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谭某芳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委托书,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谭某芳的身份信息,谭某芳为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材料,证明: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环境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8月16日。
证据四: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VC2305067、VC2305068、VC2307058的检测报告,证明: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医疗机构委托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医疗机构废水采样频次均为瞬时采样一次,不符合《医疗机构废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每四小时一次、共三次均样的要求。
证据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5〕22号)及《送达回证》、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文书,责令你公司改正,涉医疗机构废水采样必须按照《医疗机构废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执行。
证据七: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4月停止运营环境监测业务,环境违法行为已停止。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5〕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2024年4月始已经停止运营环境监测业务,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