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7867032A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28号
2025年3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A28车间的废气排放口(DA024)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50320-01),你公司2025年3月18日A28车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24)的有组织废气中的臭气浓度,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5〕19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提交《关于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整改情况的汇报》,报告载明你公司已进行整改,重新更换A28车间DA024废气排放口对应喷淋塔的填料,于2025年4月8日委托第三方对DA024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正常。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A28车间正在生产,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A28车间的废气排放口(DA024)进行采样检测;
证据三:《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50320-01),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2025年3月18日A28车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24)的有组织废气中的臭气浓度,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证据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5〕19号)、《关于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环保整改情况的汇报》,证明:你公司通过增加除臭喷雾系统、改善车间原有加药系统、涉及新环保工艺设备等方式进行整改。
我局已于2025年4月22日向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34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处罚金额、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希望减免处罚。
1.持续投入,开展一系列整改措施,废气检测已达标。
2.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工整改。
3.经论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限制轻微,且不需要赔偿。
2025年5月11日至6月10日,我局多次组织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A28车间的废气排放口(DA024)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均未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已落实整改。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根据《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排放事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你公司在本次事件中可以认定为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你公司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1.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公司制定相关环保制度,落实员工责任;
3.公司对厂区范围环保等工作进行核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