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桂鑫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书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83231378
地址:清远市银盏林场银中工业区嘉福工业区
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220KV桂鑫钢铁厂输变电工程(清城段)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环境保护审批意见,即开工建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220KV桂鑫钢铁厂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五十五项核与辐射(161)中的输变电工程(422)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上述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于2018年8月份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陈书伟、郑某标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授权委托书(郑某标)及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相关被调查人员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20KV桂鑫钢铁厂输变电工程,编制日期2024年6月,未获得审批意见)证明:广东桂鑫钢铁有限公司220KV桂鑫钢铁厂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清城段)在未取得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份建设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证据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的220KV桂鑫钢铁厂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清城段)属于五十五项核与辐射(161)中的输变电工程(422)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为期60日的执法观察期制度,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可依法不予处罚。2025年4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证明你公司已取得220KV桂鑫钢铁厂输变电工程(清城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批复,并正积极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2025年6月11日我局以 《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5〕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属于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