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卓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X0QJR7B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金沙工业大道6号金沙工业小区1号办公楼第二层201室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至6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使用了OBD作弊器为1139车次消除故障代码及篡改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数据,违反相关规范使原应判定为不合格的1139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判定为合格,上述报告属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苏卓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01819053563)》复印件,证明:清远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含重型车辆检测资质)。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6月4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6月4日制作,被调查询问人:陈某贤)、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6月6日制作,被调查询问人:刘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6月19日制作,被调查询问人:陈某贤)、你公司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1139份、清远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明:清远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规范使用了OBD作弊器在检测过程中为1139车次消除故障代码及篡改车辆数据,违反相关规范使原应判定为不合格的1139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判定为合格,从而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1139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OBD作弊器消除车辆故障代码或模拟车辆数据,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提供检测服务。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朱志怿、虞杭鑫 电话:0763-393904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