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E43EHP3K
地址: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隆大道219号清远市齐力合成革有限公司湿法车间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上午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塑料制造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5年2月28日动工建设,项目仍在建设中,目前总投资额为10964266.09元;
2.塑料制造项目应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项目于2025年6月初进行生产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李翔为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制造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于2025年2月28日动工建设,目前已投资10964266.09元,且应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于2025年6月初投入生产使用。
证据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塑料制造项目已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
证据四:固定资产明细,证明:广东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已投资10964266.09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潘熙伟、麦浩艺 电 话:0763-3939071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