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Y09U78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广清大道丽虹袜业南侧2-5楼(4-5楼)
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委托单位:清远顾怀医院,报告编号:QD08D01601、QD11D01301、QE03D02201)中对应采样任务单显示废水采样天数为1天、频次为1次,执行排放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废水采样频次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第6.1.3.5“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的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国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刘国强为清远市国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材料,证明:清远市国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备环境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6月23日。
证据三:清远市国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QD08D01601、QD11D01301、QE03D02201的检测报告,证明:清远市国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清远顾怀医院委托开展了环境检测活动,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对应采样任务单、采样原始记录表,证明:清远市国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委托单位清远顾怀医院出具的编号分别为QD08D01601、QD11D01301、QE03D02201的检测报告不符合《医疗机构废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的要求。
证据五:《医疗机构废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节选),证明:医疗机构废水水污染物的采样频率为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以提高法律意识;
2.充分认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