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荣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64890845
地址:清远市高新区银盏工业园嘉福工业区A4区(地号:F3000058)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上午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至2023年期间,你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和车间污水排放口(DW002)自行检测的污染因子和检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8日),证明:4月8日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情况以及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情况。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冼某文),证明: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和车间污水排放口(DW002)自行检测的污染因子和检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证据三: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冼某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冼某文作为公司安环主任受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接受调查。
证据四: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自行检测的污染因子和频次要求。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因你公司在观察期内及时完成整改,符合《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联系人:潘熙伟、麦浩艺 电 话:0763-3939071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