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恒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10G4KXX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岗头管理区湴田一村66号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至5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之间出具的医疗废水检测报告的采样频次不符合环境监测规范,仍出具了评价为“达标”的报告共计502份;
2.你公司出具编号为HSHJ2404061的医疗废水检测报告存在采样点位布置不符合规范的问题;
3.你公司出具编号为HSHJ2503016的医疗废水检测报告存在未按规范对真空瓶的压力数据进行记录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恒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919114393),证明:清远市恒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主体资格,你公司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2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3月31日制作,被调查询问人:苏某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4月24日制作,被调查询问人:苏某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节选、清远市恒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5月1日-2025年4月1日)医疗废水检测报告》表格、清远市恒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医疗废水检测报告情况说明》,证明:清远市恒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对委托单位的医疗废水进行采样,仍出具了评价为“达标”的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共计502份;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2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4月24日制作,被调查询问人:苏某明)、《清远市恒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HJ2404061)、《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节选、《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节选,证明:清远市恒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对委托单位的医疗废水进行采样,未按规范布置采样点位仍进行了采样检测,并出具了评价为“达标”的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22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4月24日制作,被调查询问人:苏某明)、《清远市恒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HJ2503016)、《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2017)节选、《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节选,证明:清远市恒森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对真空瓶的压力数据进行记录,且无法提供其他资料证明其对真空瓶进行过压力检查,便出具了评价为“达标”的检测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6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规范对医疗废水进行采样检测。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虞杭鑫,朱志怿 电 话:0763-3939041
地 址:清远市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