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镇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98100000A
地址:清远市高新区建设一路11号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及核查情况,发现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报告编号TR25040014-2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的采样,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10.2.2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的要求;
2.报告编号TR23110140-4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的采样,不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5.3.2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的要求。报告编号TR23110140-5中有组织废气中采样亦有同样问题;
3.检测报告编号TR24010414,采样频次为1天1次,执行排放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废水采样频次不符合GB 18466-2005第6.1.3.5规定的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的要求;
4.检测报告编号TR24010435,接样方式为送样。根据《检测委托协议书》(委托单编号ZNT24010435)送样检测,你公司分析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检测项目,各分析一个样品,执行排放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评价为达标,废水采样频次不符合GB 18466-2005第6.1.3.5的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要求;
5.检测报告编号TR25010115,有组织废气检测中硫化氢、氨的监测频次为1天1次,执行标准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不符合GB 14554-1993第6.1.4点要求。废气采样采用TQ-2000的大气采样器进行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不满足相应的标准方法对仪器设备的要求。废气烟气参数仅进行10min,位于烟气采样时间同步(每样采集1h);
6.检测报告编号TR25030152-2,中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氯气、甲烷监测频次为一天一次,执行标准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不符合GB 18466-2005第6.2.2 采样频率,每2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镇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体资格,陈镇强为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罗某龙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委托书,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罗某龙的身份信息,罗某龙为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材料,证明: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具备环境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8月16日。
证据四: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TR25040014-2、TR23110140-4、TR23110140-5、TR24010414、TR24010435、TR25010115、TR25030152-2的7份检测报告,证明: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委托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医疗机构废水、废气采样频次均为瞬时采样一次,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每四小时一次、共三次均样的要求;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的采样,不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5.3.2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的要求。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朱志怿,虞杭鑫 电 话:0763-3939737
地 址:清远市人民一路33号 邮政编码:5115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