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证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28748556M
地址:清远市龙塘镇定安办事处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3月12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有危险废物产生,危废仓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危废台账等材料;
2.现场发现有30吨废旧马达露天堆放在厂房外,未采取防雨防渗防漏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的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二:《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清环[2003]072号)等,证明: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取得的相关环保手续,并取得批复及通过验收,可从事拆解各类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建设项目。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1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郑某华,调查时间2025年3月12日)、现场照片等,证明:2025年3月11日检查时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存在露天堆放的情况,重量约30吨。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2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容某强,调查时间2025年3月12日)、现场照片等,证明:2025年3月11日检查时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范设置危废仓、未能提供危废管理台账等问题。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25年4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5〕20号),责令你公司马上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5年5月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此次为年内首次环境违法且已立行立改;2.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3.承诺今后加强管理,完善场地设施建设,做好环境保护工作。4.请求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025年5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复核,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在我局现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积极主动整改,及时更换危废仓危险废物标识标志,完善危险废物台账并立即转运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经我局集体讨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属于法定减免情形,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十二、十三项的规定,你公司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吴春刚、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