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清中大检测技术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7K0RNT5W
法定代表人:胡忠心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6号办公楼205房01卡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经营过程中有危险废物HW49实验室废液约0.1吨及HW49废试剂瓶约0.5吨产生,共有约0.6吨危险废物未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省广清中大检测技术科学研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省广清中大检测技术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经营过程中有危险废物HW49实验室废液及HW49废试剂瓶产生,未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证据三:广东省广清中大检测技术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废弃物内部转移记录表》,证明:你公司2024年2月至今,有危险废物HW49实验室废液约0.1吨及HW49废试剂瓶约0.5吨产生。
证据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节选),证明: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漏斗等实验室用品)、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7-49。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36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享有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希望免于行政处罚:
1.你公司2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2.你公司已及时主动整改,在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系统注册和危险废物申报工作,完善危险废物台账;
3.涉案的危险废物均存放在你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内,未造成危险废物泄露等危害后果;
4.主动积极配合调查。
经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在本次事件中未造成危害后果,属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处罚的情节。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现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1.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公司制定相关环保制度,落实员工责任;
3.公司对厂区范围环保等工作进行核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