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PFHH2F
法定代表人:汪德荣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委会德贵村小组门口3号地B区厂房105号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有2个喷漆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漆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主管汪某友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三: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论证报告专家咨询意见,证明: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喷漆及其晾干废气要求的防治措施为“密闭收集+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
证据四:2025年5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有2个喷漆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喷漆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证据五:2025年5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明:清远市玖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有2个喷漆房,喷漆工序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15天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