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介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HYQA4E
地址:广东省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兴大道18号天安智谷科技产业园总部楼1至3层G0号
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核查时发现你公司编号为VC2305067、VC2305068、VC2307058涉医疗机构废水检测报告废水采样频次均为瞬时采样一次,不符合《医疗机构废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张介培为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谭某芳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委托书,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谭某芳的身份信息,谭某芳为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材料,证明: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环境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8月16日。
证据四: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VC2305067、VC2305068、VC2307058的检测报告,证明: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医疗机构委托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医疗机构废水采样频次均为瞬时采样一次,不符合《医疗机构废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每四小时一次、共三次均样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涉医疗机构废水采样必须按照《医疗机构废水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