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卫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1LA12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井岭村牙鹰岭办公楼二层
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对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40000立方混凝土预制结构件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的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二:《关于<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年产40000立方混凝土预制结构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高审批环表〔2023〕23号)等,证明:广东清泓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已经取得的环保审批意见。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21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张某涛,调查时间2025年3月21日)、现场照片等,证明:你公司年产40000立方混凝土预制结构件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中,该建设项目由公司副总经理贾贤旭决定投入生产作业中。
你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已经投入生产中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