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荣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64890845
地址:清远市高新区银盏工业园嘉福工业区A4区(地号:F3000058)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上午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和车间污水排放口(DW002)自行检测的污染因子和检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8日),证明:4月8日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情况以及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情况。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冼基文),证明: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和车间污水排放口(DW002)自行检测的污染因子和检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证据三: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冼某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冼某文作为公司安环主任受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接受调查。
证据四: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证明:清远雅克化工有限公司自行检测的污染因子和频次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