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卓其:
身份证号码:
住址:
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清城区龙塘镇云路村大村镜岭头背后你经营的无名货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经营的货场铁棚内贮存有数百吨(具体以过磅为准)黄绿色粉末状物质。我局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物质进行危险属性鉴别,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2024年11月出具的《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云路村1066号内堆积物质属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XMLX-20241118015)显示,你货场内贮存的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涉嫌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罗卓其户籍证明材料,证明:罗卓其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4年12月3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罗卓其无名货场铁棚内现贮存有数百吨黄绿色粉末状物质,俗称树脂粉,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经营活动。
证据三:《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云路村1066号内堆积物质属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XMLX-20241118015)一份,证明:罗卓其无名货场铁棚内现贮存有数百吨黄绿色粉末状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证据四: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组,证明:罗卓其无名货场铁棚内现贮存有数百吨黄绿色粉末状物质,有防渗防漏措施,没有生产加工设备。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3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6裁量标准,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