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小双: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我局于2025年3月8日对你经营的货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货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新建的废旧马达、废旧电线拆解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新建的废旧马达、废旧电线拆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卿小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卿小双的身份信息,卿小双为该货场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体责任人员。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2025年3月8日卿小双经营的货场正常生产,现场废旧马达、废旧电线拆解建设项目于2025年2月9日建设并投入生产,但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证据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废旧马达、废旧电线拆解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2025年4月13日,你向我局提交《减免行政处罚罚款申请书》主要内容有:1.属于首次违法并时间不长;2.被查处后,主动实施关闭并对现场进行清运,目前现场已经清理完毕并恢复原状;3.负债累累,经济拮据,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纳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熙伟、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