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55637195B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雄兴工业区D6地块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查核实我市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我局于2025年1月7至1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委托清远市创蓝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金属铝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给出铝灰渣的成分分析数据,遗漏特征污染因子分析;遗漏铝灰上料、出料颗粒物的源强核算,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的问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金属铝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咨询服务合同》,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为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技术单位为清远市创蓝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为朱某芳。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查核实我市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2025年1 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东顺博铝合金有限公司金属铝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给出铝灰渣的成分分析数据,遗漏特征污染因子分析;遗漏铝灰上料、出料颗粒物的源强核算,存在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的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十三条第三款“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恳请免于处罚,主要内容如下:关于铝灰渣成分分析数据及特征污染因子分析遗漏问题,在报告编制过程中,我司已与编制单位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如实提供了相关的数据资料,报告表P86已明确项目立式炒灰机为密闭设备,报告表P78已标明炒灰后的铝灰进入下一生产工序过程及后续在各生产环节中输送均采用密闭输送,作为建设单位在环评报告的专业审核方面存在专业方面的能力局限,对于报告中一些复杂的技术细节和规范要求难以做到精准把控。经复核,你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编制的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预防或者减轻建设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经我局集体讨论及法制审核,决定不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