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5PG66E
法定代表人:罗伟彬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委会社岗村小组较仔北的厂房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开始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1月3日为车牌号为粤AU2H8*的机动车开展检测时,该车辆独立工作的排气管数量为2个,你公司未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要求使用Y型采样管同时对该车辆2个排气管进行尾气检测,而是分别对该车辆2个排气管开展尾气检测并出具了2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你公司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我局于2025年2月4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5〕11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提交《整改报告》,报告载明你公司已于2025年2月19日召回车牌号为粤AU2H8*的机动车,使用Y型采样管同时对2个排气管进行尾气检测并重新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罗伟彬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检测,罗伟彬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19056435),证明: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5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19056435),有效期至2028年7月4日,具备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的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检验报告编号:441802452501030939330034、441802452501030926250029),证明: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为车牌号为粤AU2H8*的机动车开展检测并出具了2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5年1月22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2025年2月7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一组,证明: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为车牌号为粤AU2H8*的机动车开展检测时,发现该车辆独立工作的排气管数量为2个,未使用Y型采样管同时对2个排气管进行尾气检测,而是分别对该车辆2个排气管开展尾气检测并出具了2份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证据五:《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节选),证明:对装配两个及以上排气管车辆(装饰排气管除外),或因使用排气降噪等特殊设计无法达到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的,可使用多探头采样管测量,也可使用Y型或多路延长管将排气收集到同一尾管,并采用单取样探头进行检测;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5〕11号),清远市邦捷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已落实整改,加强人员培训,已于2025年2月19日召回车牌号为粤AU2H8*的机动车,使用Y型采样管同时对2个排气管进行尾气检测并重新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
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处罚金额、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希望减免处罚:
1.根据GB3847-2018、GB18285-2018、HJ1237-2021的规定,你公司采用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对粤AU2H8*的2个排气口分别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2.你公司已意识到对规范标准理解的重要性,组织全体检测人员进行规范再培训,并完善内部检测流程;
3.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经我局集体讨论,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对装配两个及以上排气管车辆(装饰排气管除外),或因使用排气降噪等特殊设计无法达到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的,可使用多探头采样管测量,也可使用Y型或多路延长管将排气收集到同一尾管,并采用单取样探头进行检测。延长管应与车辆排气管连接良好不漏气,延长管长度应至少大于400mm,应对车辆排气背压无明显影响。你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对车牌号为粤AU2H8*的车辆进行检测,因此不采纳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决定。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一)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2次以下,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裁量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志怿、虞杭鑫 联系电话:0763-3939737
邮 编: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联系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