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金丰彩油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兆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2763831013D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泰基工业城内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查核实我市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委托清远某公司编制的《清远市金丰彩油墨有限公司年产水性油墨285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环境要素、环绕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金丰彩油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兆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金丰彩油墨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金丰彩油墨有限公司年产水性油墨285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技术服务协议》,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为清远市金丰彩油墨有限公司,技术单位为清远某公司,编制主持人为林某。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查核实我市202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发现质量问题的通知》、2025年1 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金丰彩油墨有限公司年产水性油墨285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环境要素、环绕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