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对你经营的作坊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作坊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新建的废旧汽车发动机拆解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5年2月11日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新建的废旧汽车发动机拆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于2025年2月14日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许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许强的身份信息,许强为该作坊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体责任人员。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2025年2月27日许强经营的作坊正常生产,现场废旧汽车发动机拆解建设项目已建成,但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于2025年2月14日投入生产。
证据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废旧汽车发动机拆解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证据四:《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48—2022),证明: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运行应遵守“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5年3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30号)。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主要内容有:1.已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实施关闭并对现场进行清运,目前现场已经清理完毕并恢复原状。2.属于首次违法,只开工生产3天,项目无废气废水产生,违法情节轻微,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和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的行为同时满足下列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属于首次违法;(2)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闭或者实施停止建设、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危害后果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序号4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以提高法律意识。
2.充分认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