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乾诚破碎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NLKE6T
投资人:陈建聪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管理区石咀村
2024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厂区西北面投资约5万元人民币新建一个废旧塑料、废五金的回收利用项目。经调查,你公司新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序号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的报告表项目,该建设项目尚未取得审批部门的批复意见。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乾诚破碎厂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验收意见,证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乾诚破碎厂的主体资格和环评手续情况。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15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证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乾诚破碎厂新建一个废旧塑料、废五金的回收利用项目,2024年6月15日当天正常生产。
证据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证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乾诚破碎厂废旧塑料、废五金的回收利用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报告表项目。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在立案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已对新建项目进行清拆,将场地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建设项目管理类别序号4不予处罚的情节,结合《清远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如需新建生产项目的,须明确生产项目是否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需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