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证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28748556M
地址:清远市龙塘镇定安办事处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3月12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货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发现有30吨废旧马达露天堆放在厂房外,未采取防雨防渗防漏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你公司有危险废物产生,危废仓标识不符合国家最新标准,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危废台账等材料。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的主体身份信息。
证据二:《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清环[2003]072号)等,证明: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取得的相关环保手续,并取得批复及通过验收,可从事拆解各类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五金电器建设项目。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1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郑某华,调查时间2025年3月12日)、现场照片等,证明:2025年3月11日检查时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存在露天堆放的情况,重量约30吨。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12日制作)《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调查对象:容某强,调查时间2025年3月12日)、现场照片等,证明:2025年3月11日检查时清远市益宇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范设置危废仓、未能提供危废管理台账等问题。
你公司露天堆放废旧马达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30吨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你公司危废仓标识设置不规范等危废管理缺失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吴春刚、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