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平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7867032A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28号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A28车间的废气排放口(DA024)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50320-01),你公司2025年3月18日A28车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24)的有组织废气中的臭气浓度为26915,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2000)的12.4575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A28车间的废气排放口(DA024)进行采样检测;
证据三:《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50320-01),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2025年3月18日A28车间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24)的有组织废气中的臭气浓度为26915,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2000)的12.4575倍。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标准,控制废气排放浓度,不得超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朱志怿、虞杭鑫 电话:0763-393979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