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南清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伟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X048R72
地址:清远市高新区孵化器大楼三楼301号房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7日期间,对你公司作为编制技术单位的《清远某公司年产铝型材60000吨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项目报告表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1.现有项目未进行阳极氧化废气(含氟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及DA006、DA008排气筒铝棒加热炉燃烧废气的达标分析及实际排放量核算;
2.现有项目遗漏废水一类污染物的达标分析内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南清环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南清环保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黄某霞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黄某霞的身份信息,其可代表清远市南清环保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环保事项。
证据三:《环保综合服务合同》,证明:2022年8月,清远某公司与清远市南清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环保综合服务合同》,清远市某公司委托清远市南清环保有限公司开展清远某公司的年产铝型材60000吨建设项目论证报告及改建环评两项服务项目。
证据四:《清远某公司年产铝型材60000吨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证明:《清远某公司年产铝型材60000吨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11月定稿报批,于2024年3月4日取得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审批局的批复(清城审批环表〔2024〕6号),于2024年4月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技术单位为清远市南清环保有限公司。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15日制作),证明:《清远某公司年产铝型材60000吨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的问题。
证据六:《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月17日制作)、清远市南清环保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技术问题陈述书》,证明:清远市南清环保有限公司对《清远某公司年产铝型材60000吨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罚告〔2025〕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四)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你公司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虞杭鑫 朱志怿 电 话:0763-3939041
地 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