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小双: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我局于2025年3月8日对你经营的货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货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新建的废旧马达、废旧电线拆解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新建的废旧马达、废旧电线拆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卿小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卿小双的身份信息,卿小双为该货场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体责任人员。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2025年3月8日卿小双经营的货场正常生产,现场废旧马达、废旧电线拆解建设项目已建成,但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证据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废旧马达、废旧电线拆解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新建的废旧马达、废旧电线拆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并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潘熙伟、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