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CRTL6E1W
法定代表人:邓振周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沙田居委会石咀村厂房南21号
2025年1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1.你公司于2025年1月7日对车牌号码为粤RBV83*的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检测过程中,采样管插入的深度不足400mm,在未按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采样管插入的深度需大于400mm)进行检测下,你公司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编号:441802552501071142420063);
2.2025年1月14日为车牌号码为赣BDV29*的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检测过程中,该车辆有2个独立工作排气管,你公司只对其中一个排气管口进行检测,在未按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该车辆有2个独立工作排气管)进行检测下,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编号:441802552501140803410001);
3.2025年1月14日对车牌号码为粤RJD98*的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检测过程中,该车辆的驱动方式为前驱,而你公司为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编号:441802552501141452350089)中登记的驱动方式为后驱。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邓振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证书编号:202419050114)》复印件,证明: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具备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过程视频、《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粤RBV83*)、《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节选),证明: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规范对粤RBV830车辆进行检测,并为该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
证据四:《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过程视频、《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赣BDV29*)、《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节选),证明: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规范对赣BDV298车辆进行检测,并为该车辆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
证据五:《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过程视频、《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粤RJD9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节选),证明: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规范对粤RJD98*车辆进行检测,并为该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定期检测)》。
证据六:《情况说明》(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证明:清远市广通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6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限期内改正,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3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