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涛: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清远晨通汽配仓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清远晨通汽配仓储有限公司新建的废旧汽车拆解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10月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清远晨通汽配仓储有限公司新建的废旧汽车拆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已于2024年10月份投入生产。
你作为清远晨通汽配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晨通汽配仓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林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晨通汽配仓储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和主体资格,林涛为清远晨通汽配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清远晨通汽配仓储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2024年12月2日清远晨通汽配仓储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现场废旧汽车拆解建设项目已建成,但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
证据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清远晨通汽配仓储有限公司废旧汽车拆解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证据四:《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48—2022),证明: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运行应遵守“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
证据五:《关于清远晨通汽配仓储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的整改报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3月4日制作)、后督查记录,证明:清远晨通汽配仓储有限公司经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实施关闭、恢复原状并及时改正。
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2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5年2月24日你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主要内容有:已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实施关闭并对现场进行清运,承诺于2025年2月28日前清运完毕并恢复原状,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经复核和我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以提高法律意识。
2.充分认识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