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桂鑫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书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583231378
地址:清远市银盏林场银中工业区嘉福工业区
我局发现你公司220KV桂鑫钢铁厂输变电工程(清城段)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环境保护审批意见,即开工建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220KV桂鑫钢铁厂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五十五项核与辐射(161)中的输变电工程(422)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上述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陈书伟、郑某标身份证复印件材料、授权委托书(郑锦标)及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相关被调查人员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2025年2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郑某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20KV桂鑫钢铁厂输变电工程,编制日期2024年6月,未获得审批意见)证明:广东桂鑫钢铁有限公司220KV桂鑫钢铁厂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清城段)在未取得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份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该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证据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的220KV桂鑫钢铁厂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清城段)属于五十五项核与辐射(161)中的输变电工程(422)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你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公司“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清城区人民一路33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邮政编码:511500 传真:0763-3939791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话:0763-393973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