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82130309
地址/住址: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升平社区天堂山林场四工区11号1栋
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社湾水库项目未取得环评报告表批复文件,擅自于2020年12月动工建设;
2.社湾水库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于2022年2月投入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和主体资格,王建峰为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邹某伟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对象邹成伟的身份信息,邹某伟为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受公司委托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询问。
证据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等材料,证明: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建的社湾水库项目为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项目建设时间及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额等。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市中田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环评报告表批复文件,擅自于2020年12月动工建设并于2022年2月建成及投入使用,配套的环保措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可依法不予处罚,但出现无正当理由而未能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未能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