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正大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锦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MQA30Y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迎咀村委会双面村小组两头冚A区厂房
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的养殖废水消纳塘向外环境排放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属于畜禽养殖废弃物,我局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外排废水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38号〕结果显示,你公司养殖废水消纳塘外排废水中的污染物因子氨氮、总磷均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东莞正大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营业执照、《关于<关于申请变更“清远某公司年出栏9万头猪苗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法人的请示函>的复函》,证明:东莞正大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26日制作)、现场照片证据,证明:2024年9月12日东莞正大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检查时你公司的养殖废水消纳塘(自编9号水塘)有向外环境排放废水,我局执法人员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外排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证据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4份)、现场照片证据,证明:2024年9月26日,东莞正大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养殖废水消纳塘(自编9号水塘)有向外环境排放废水的情形,并对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的采样过程和监测结果无异议。
证据四: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38号〕,证明:东莞正大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2024年9月26日养殖废水消纳塘(自编9号水塘)外排废水(南边水塘1#出水口)中的污染物因子氨氮、总磷均超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证据五:清城区环境监测站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具备检验检测认定资质,采样监测及分析人员具备技术岗位证,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4)第438号〕合法有效。
证据六:《关于<关于申请变更“清远某公司年出栏9万头猪苗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法人的请示函>的复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环境服务合作协议》,证明:东莞正大康地饲料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对该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负主体责任,聘请湖南海尚环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该项目污水处理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作出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2裁量标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