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军: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发现你主持编制的《清远某公司年产水性油墨285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环境要素、环绕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林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林军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某公司年产水性油墨285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技术服务协议》,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为清远某公司,技术单位为清远市中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为林军。
证据三:2025年1 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某公司年产水性油墨285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环境要素、环绕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编制主持人应当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通报批评,失信记分5分,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