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中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锦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5MQR3P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锦兴路168号敏捷水岸花园23号楼1层商铺11号(复式)之二层自编之一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编制的《清远某公司年产水性油墨285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环境要素、环绕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中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锦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中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某公司年产水性油墨285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保技术服务协议》,证明: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为清远某公司,技术单位为清远市中懿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为林军。
证据三:2025年1 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清远某公司年产水性油墨2850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环境要素、环绕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有其他单位参与编制或者协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参与编制单位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失信记分5分,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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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