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定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971521X4
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区B区B7地块
我局于2024年12月30至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你公司污水站废气排放口(DA004)正常处理排放废气,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你公司污水站废气排放口(DA004)进行2次采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4-1393)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E12G01501)显示,你公司污水站废气排放口(DA004)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分别为8511(无量纲)和17378(无量纲),分别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2000(无量纲)〕的3.26倍和7.69倍,你公司存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安全工程师唐某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任职证明,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代表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接受调查的情况;
证据三: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第4-7页),证明: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其中污水站废气排放口(DA004)臭气浓度许可排放浓度值为2000(无量纲);
证据四:2024年12月30、3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2024年12月30-31日,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污水站废气排放口(DA004)正常排放废气,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排放废气进行采样检测;
证据五:《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4-1393)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E12G01501),证明:2024年12月30、31日,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污水站废气排放口(DA004)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分别为8511(无量纲)和17378(无量纲),分别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2000(无量纲)]的3.26倍和7.69倍;
证据六:广东信科检测有限公司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K-24-1393)合法有效;
证据七:清远市国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原始记录、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资质认定证书,证明:《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E12G01501)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恳请减免处罚,主要内容如下:企业属于首次违法,发现超标问题后企业高度重视,第一时查找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于2025年1月13日签订废气处理系统改造合同,停产进行整改,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整改后臭气浓度达到排放要求。经复核,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清远市番亿聚氨酯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系统整改报告》,你公司已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你公司污水站废气排放口(DA004)进行了复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污水站废气排放口(DA004)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为977(无量纲)),符合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2000(无量纲)]的要求。经我局集体讨论,你公司及时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德育、许时健 电 话:0763-3939798
邮政编码:511500 传 真:0763-3939791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人民一路3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